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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图书馆调看视频监控录像的有关规定

时间:2023-06-14 浏览量: 编辑:bodaweb


为加强图书馆的安全稳定,建设平安校园,并能够更好地为广大师生服务,现制定《图书馆关于调看视频监控录像的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发生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时,师生个人方可申请调取监控录像。

2、凡图书馆有关部室因工作需要查看监控录像资料时,应经主管安全馆领导同意,由安全保障部工作人员操作调取。

3、非图书馆工作人员申请调取监控视频录像,需填写《图书馆视频监控录像调取申请表》,经学校保卫处审批,主管安全馆领导同意后,由安全保障部工作人员进行操作。调取时,除当事人以外,无关人员不得在场,否则中止录像调取。

4、司法机关因办案、取证,需要查看、下载拷贝监控录像资料,经学校保卫处领导同意后,由保卫处工作人员陪同查看、下载拷贝。同时应做好查询登记。

5、禁止下载拷贝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因特殊情况确需下载录像资料时,必须经主管安全馆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拷贝。

6、在调取监控录像的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监控操作工作人员有权中止录像的调取。

7、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监控录像资料时,要如实填写《视频监控录像调取记录表》,对查询单位、人员信息、调取区域和时间段、查看的原因等做好详细登记。

附件:图书馆视频监控录像调取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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