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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用印管理办法

时间:2022-07-11 浏览量: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图书馆印章管理,进一步规范工作办事程序,维护图书馆权益,根据《长安大学行政印章管理办法》(长大办〔2020〕151 号),结合图书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各级行政印章包括:

(一)单位印章:“长安大学图书馆”印章;“中共长安大学图书馆总支部委员会”印章;“长安大学工会图书馆分会”印章。

(二)图书馆领导名章;

(三)各类业务专用章,包括长安大学图书馆查收查引专用章、长安大学科技查新专用章、长安大学科技查新合同专用章、长安大学图书馆藏书、长安大学图书馆< 图书漂流用章>、长安大学图书馆< 期刊>等(以下简称业务专用章);

(四)其它经学校及图书馆批准使用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与废止

第三条 长安大学图书馆印章由校长办公室依据学校机构设置文件刻制;业务专用章由业务部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刻制。

第四条 图书馆各部室原则上不刻制印章,确因业务需要刻制的,由各部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刻制。

第五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由办公室留印模备案后方能启用。

第六条 凡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刻制的印章均为无效印章。

第七条 因印章磨损、印章样式改变需刻制新印章的,需提出书面申请,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刻制。

第八条 因更名或印章损坏等原因终止印章效力的,原印章使用部室或继受部室应向办公室上缴原印章,登记后按学校规定废止。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九条 印章使用范围

(一)长安大学图书馆印章

1.以图书馆名义向校内、校外发送的行政公文、文书材料、报表、函件等;

2.以图书馆名义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等;

3.经图书馆批准的各类申请表、认证材料、证明材料等;

4.经图书馆领导批准的其他需要使用图书馆行政印章的文件及材料。

(二)馆领导名章

1.以图书馆名义颁发需加盖领导签名章的证书等;

2.需加盖馆领导签名章的项目申报书、申报表、审批表、目标任务书、责任书等;

3.以馆领导名义发布的公文、公函、信件等。

(三)业务专用印章

仅适用于各授权部室开展相关业务所需,不得超出相关业务范围使用。

第十条 印章使用程序

(一)严禁私自用印,对不合规的文件,印章管理人有权拒印。

1.填写《长安大学图书馆印章使用申请单》(附件),严格履行所在部室审核、分管领导、馆领导的层级审批程序,持申请单在办公室登记后方可用印;

2.无需填写《长安大学图书馆印章使用申请单》情况:行政用印原则上由馆长签字、党总支用印原则上由党总支书记签字、工会用印原则上由工会主席签字,在办公室登记后方可用印;

(二)凡不必正式行文但须以图书馆名义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文字材料、函件,以及涉及人财物事项的材料,持申请单在办公室登记后方可用印。需要使用馆领导名章的,须由馆领导本人审核同意。

(三)各类获奖证书、证明书及其它各类证件,由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办公室登记后方可用印。

(四)开具图书馆介绍信时,须在介绍信上工整写明所联系工作的具体内容,并由分管领导在存根联上签字后,加盖长安大学图书馆印章。

(五)上述情况之外的,使用长安大学图书馆印章由办公室依规定依程序办理;各类需要用印的材料多于一页时,须在材料上加盖相应骑缝章。

(六)用印人须配合印章管理人留存用印内容复印件(至少留存首页),以备查阅。

(七)其他印章的使用应执行印章保管部室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规范

(一)监印人在用印时,必须审阅、了解用印内容,定期整理用印台账,及时归档备案。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印人不得用印:

1.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批准权限不当的;

2.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存在明显瑕疵的;

3.申请事由与图书馆工作、业务无直接关系的;

4.在空白介绍信、证件、证书或纸张上用印的;

5.其他不适合用印的情形。

(三)用印材料中如有落款和日期,应在相应位置盖章,要求印章端正、居中下压落款和日期,上不压正文。文件材料需加盖骑缝章的,应在相应的连接线上或纸页边沿再加盖前后一致的印章。

(四)需要密封的文件、信函等材料,印章应盖于信封两侧封口处。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

第十二条 印章管理遵循“谁申请,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办公室是图书馆各类行政印章的综合管理部室,负责长安大学图书馆印章、馆领导名章的管理,其它业务专用章实行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图书馆各持印部室主任为本部室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持有印章的部室必须指定监印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监印人因事离岗,应由部室主任指定人员暂时代管。

第十四条 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不得借用,非特殊情况不得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使用。印章遗失,必须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

(一)对违反本办法,伪造、变造、未经批准私自刻制印章或使用伪造、变造印章的,图书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处分。

(二)对违反本办法,印章应交回而未交回、超越权限签批用印、印章主管人擅自使用印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影响图书馆正常工作,给图书馆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图书馆将给予相应处分。

(三)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骗用印章,影响图书馆正常工作,给图书馆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图书馆将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图书馆内各部室应制定本部室印章使用管理细则,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11月24日长安大学图书馆党印发的《图书馆用印管理办法》(长大图〔2020〕04号)同时废止。

附件:

长安大学图书馆印章使用申请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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