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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新须知

科技查新委托须知

一、 本站查新业务受理

1.本查新站为国家教育部所设立的查新机构,具有部委级查新资质。面向陕西省及周围其他省份的高校和政府机构、工矿企业、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查新与咨询服务。

2.本查新站受理以下查新委托:科技立项查新、科技成果鉴定查新、成果申报奖励查新、技术引进查新、新产品开发查新、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所要求的其它查新。

3.本查新站受理的查新专业范围:根据本站查新人员的配置与文献资源情况,本站查新服务专业范围主要为理工类,包括:交通、资源、建工、力学、材料、环境、电子电信、计算机、仪器仪表、工业控制、光电、能源动力等。

4.本查新站查新鉴证工作实行有偿服务(具体详见查新收费标准)。

5.查新课题完成时间: 国内查新:委托书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国内外查新:委托书生效10个工作日。委托方因特殊情况,要求提前提交查新报告时,须提出加急,并支付加急费。

6.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查新站将拒绝接受查新委托:

(1)委托查新项目不属本站查新专业范围;

(2)查新委托人不能出具与查新内容相关的技术资料或委托资料不全者;

(3)经三次交谈,查新委托人仍不能明确列出查新项目的查新点;

(4)委托人要求的交付报告时间过短,以致不能保证查新质量者。

二、科技查新合同填写须知

1.查新目的

(1)立项(包括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请填写时注明申报的级别或何类科技计划);

(2)成果鉴定(请填写时注明鉴定的级别);

(3)成果奖励(请填写时注明申报奖励的级别);

(4)博士论文开题

(5)其他(请详细注明为何目的)。

2.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要点

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要点”应充分反映出查新项目的概貌,简述项目的背景技术、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方案、主要技术特征、技术参数或指标、应用范围等相关技术内容。(切忌与主要技术内容无关的空泛叙述以及修饰性、广告性宣传用语。)对各种目的的查新,从写法上要有所侧重:

(1)立项查新应概述项目的国内外背景,拟研究的主要科学技术内容,要研究解决哪些问题,达到的具体目标(指标)和水平。

(2)项目鉴定类查新应简略说明项目的研究背景,介绍项目的主要科学技术特征,已完成项目与现有同类研究、技术、工艺相比所具有的新颖性所在,主要创新点,体现项目科学技术水平的数据和量化指标。

(3)科学研究类项目应简要地说明项目所在领域的背景,发展趋势,阐明研究的意义,学术水平、主要创新和优点。

(4)开发类项目(产品、技术)应简述其用途、功能,介绍能反映其技术水平的主要工艺(技术组合)、成分、性能指标等数据,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参数对比,项目已达到的规模(小试、中试、工业化生产)及效益。

(5)申报科技成果奖励项目应说明项目的国内外背景,基本原理和技术指标,与同类研究相比项目达到的水平,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广应用前景。

3.查新点与查新要求

查新点是技术要点中要求查证新颖性的部分,即体现该项目新颖性的全部技术创新点。查新点一般从技术要点中提取,或者是技术要点中技术关键的全部,但不要把查新项目中的一般性技术特征列为查新点。查新点是查新人员拟定检索词和制定检索策略以至对比分析和判断新颖性的依据,写法上要精练明确,条理清楚。委托人有多个新颖性查证要求的项目,要以1,2,3来标记查新点,逐条列出,以便作查新结论时对照,分别针对每一个查新点作新颖性结论。查新要求是指查新委托人对查新提出的具体愿望。一般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 希望查新机构通过查新,证明在所查范围内国内外有无相同或类似研究;

(2) 希望查新机构对查新项目分别或综合进行国内外对比分析;

(3) 希望查新机构对查新项目的新颖性作出判断;

(4) 查新委托人提出的其他愿望。

4.检索词

指能准确表述课题研究内容及查新点的中英文关键词,请列出各种相对应的同义词、缩写词、相关词、分类号、专利号、化学物质登记号等,用词要符合本专业词汇规范。

三、查新委托人的义务、行为规范、权利及法律责任

国家科技部颁发的《科技新规范》规定了查新委托人的义务、行为规范、权利及法律责任如下:

1.义务

(1)查新委托人应当据实、完整地向查新机构提供下列查新所必需的资料: ① 参考项目的科学技术资料; ② 技术性能指标数据; ③ 查新机构认为查新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2)查新委托人应当尽可能提供下列查新所需要的资料: ① 参考检索词,包括中英文对照的查新关键词(含规范词、同义词、缩写词、相关词)、分类号、专利号、化学物质登记号等。关键词应从查新项目所属专业的文献常用词汇中选择: ② 国内外同类科学技术和相关科学技术的背景材料; ③ 参考文献,列出与查新项目密切相关的国内外文献(含著者、题目、刊名、年、卷、期、页),以供查新员在检索时参考。

(3)查新委托人所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可靠,用词准确,能够满足完成查新事务的需要。

2.行为规范

(1)查新委托人只能选择具有查新业务资质的信息咨询机构。

(2)若查新机构接受查新委托,查新委托人应当与查新机构订立查新合同。

(3)完成查新事务的,查新委托人应当向查新机构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查新机构的事由,查新委托书解除或者委托的查新事务不能完成的,查新委托人也应当向查新机构支付相应的报酬。查新委托书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查新委托人应当保证查新机构的独立性,不得向查新机构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干涉查新活动。

(5)查新委托人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3.权利

(1)查新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查新委托书上商定费用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或者有价之物。

(2)查新委托人有权向查新机构推荐查新咨询专家,明示不宜作为查新咨询专家的个人名单或者作为专家来源的组织,供查新机构在选择查新咨询专家时参考,但不得影响查新机构选择查新咨询专家的自主权。

4.法律责任

查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有关证明有虚假内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四、收费标准和工作日

根据教育部“教技发函(2003)24号”文件及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对查新收费标准与工作日的调整建议,本查新站查新收费标准执行如下:

1.查新收费标准:

国内查新:400(元/项);

国内外查新:600+国际联机费检索费(元/项)。

2.查新报告提供时间:

国内查新:一般为5个工作日;

国内外查新:一般为10个工作日;

国内查新工作日最快不少于3个工作日,国内外查新不少于7个工作日,若情况特殊需特殊审批。

五、 查新实施过程中,委托方应与查新员之间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商讨解决查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六、《科技查新报告》出具后,如委托人要修改原科技查新委托书所确认的技术要点或查新点时,应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重新委托查新。

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G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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