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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经济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4-06-04 浏览量: 编辑:图书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图书馆经济项目的规范管理,有效控制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长安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长大采购〔2022176号)及《长安大学校内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长大采购〔2022178号)等学校文件精神,结合图书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经济项目,是指单项、单次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需图书馆规范的内容。单项、单次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参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遵循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和效益优先原则,尽可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防止不正当行为发生。

第四条 项目相关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以对学校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遵循“守法、廉洁、公正”的行为准则,高效、廉洁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学校纪检、审计等部门及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二章  经济项目实施人员

第五条 零星日常办公用品、耗材等采购项目(1000元以内)。由办公室负责采购或由供应商提供。

小型项目(1000-1万元)。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须三名以上职工同时参与,项目负责领导审核,报馆长批准后,负责实施部门要保留好完整的调研谈判记录,按年度做好存档工作。

中型项目(1万元-3万元)。由项目负责领导牵头、实施部门负责,对项目执行具体办法进行协商,报馆长审核批准并通报班子成员后执行。

大型项目(3万元-20万元)。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确定项目实施部门及负责领导,原则上需纪检委员参与。

第六条 对于常规项目,依据当年学校划拨经费详情,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逐项讨论研究,明确各经济项目的名称、金额、实施部门及负责领导等;对于临时项目,根据项目内容确定实施部门,再根据项目预算金额,确定项目实施部门及负责领导。

第三章  实施流程

第七条 单项、单次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零星及小型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自行实施;单项、单次金额在1-20万的项目参照校内分散采购实施办法执行。

(一)校内分散采购单位选取原则(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1.以往在长安大学有过相似业绩且表现良好的单位;

2.在省内外主流高校、政府机关、大型国企等市场中正在服务的或有相似业绩的单位;

3.项目实施部门推荐1-2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与。

(二)校内分散采购会议

校内分散采购会议由项目实施部门分管领导负责召集和主持,具体流程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协商确定,会议前将议程报办公室备案。

上述未涉及情况,按学校及图书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合同、验收及结算

第八条 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执行学校经济合同签批程序。

第九条 经济合同的签订包括合同起草、线上审批、签字盖章。合同内容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拟定,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对合同进行初审,并对合同进行合规性把关,提交负责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线上审批。

第十条 工程类、设备设施类项目金额大于5万元时必须缴纳质量保修金,为合同金额的5%。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服务类项目以及不需签订经济合同的项目,不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管理工作,项目管理人员应履职尽责,做好实施过程中的进度、安全和造价等控制。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并有义务进行正面的解读。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改变决策,确需变更的,应通过相应决策程序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牵头验收工作,具体工作由项目实施部门组织。

第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经济项目的存档归档工作。存档归档资料主要包括协议、合同等,项目实施部门应积极配合向办公室提供所需资料。校内分散采购和验收资料等由实施部门自行留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图书馆经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大图〔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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