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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时间:2021-05-06 浏览量: 编辑:

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做好党费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 长安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大党组﹝2017﹞47号),结合图书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我馆在职教职工党员的党费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补贴+领导岗贴+校内岗贴)-(冲减额+医疗保险+预扣养老保险+预扣职业年金+个人缴存公积金+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属于流动编制和计划外用工人员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协议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上述规定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第四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图书馆党总支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五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六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时间不能超过六个月。党支部要按月将党费收齐,并分别于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即按季度汇总将党费上交图书馆党总支,图书馆党总支及时上交学校党委。

第七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八条 图书馆党总支各党支部年初核定党员本人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年内工资晋级、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年度重新核定。

第九条 党员本人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党费,由图书馆党总支转交学校党委组织部,并转交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党费,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愿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到有计划使用,使用合理,充分发挥党费使用效能。

第十三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项目包括:(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等费用。(7)补助生活困难党员、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党员和慰问生病党员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党费使用和审批制度。研究下拨和使用党费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三、党费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文件规定,党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党费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图书馆党总支和各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人员发生变动要及时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代办。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每年底,学校党委根据图书馆党总支上缴的党费总额按比例下拨图书馆党费,其中在职教工党员交纳党费部分按照30%下拨,下拨党费作为图书馆党总支和各党支部的活动经费。

第十八条 各党支部每年12月份向图书馆党总支提交下一年度党费使用预算报告。经图书馆党总支审议上报学校党委审批通过后执行。党费使用时由各党支部书记审核签字,图书馆党总支书记签批后,凭经费卡到计划财务处报销。各党支部要建立党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党费年度预算,对于留存党费余额较大的支部,将适当减少其下一年度的下拨比例。

第十九条 党支部上交图书馆党总支党费时,要填写党支部收缴党员党费明细表,并将该表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是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图书馆党总支、党支部向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本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代表或党员的审议和监督,每年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各党支部通报。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四、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图书馆党总支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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